(2017)苏0591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12蔡水生与颜网兰、徐飞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水生,颜网兰,徐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蔡水生,男,199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滨海县。被执行人:颜网兰,女,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兴化市。被执行人:徐飞龙,男,1983年2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兴化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蔡水生与被执行人颜网兰、徐飞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颜网兰、徐飞龙银行存款人民币202721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周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乐晓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