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申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佟溦与许小东、陈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佟溦,许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佟溦,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小东,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健,现住址不详。再审申请人佟溦因与被申请人许小东、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1民终4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佟溦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许小���与陈健、佟溦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证据不足。许小东持有的欠条中,没有佟溦的签名,在陈健起诉佟溦的离婚诉讼中,双方均没有提及30万元债务问题,且许小东和陈健关于借款时间、还款时间等基本问题的陈述相互矛盾。许小东没有提供借款来源,其妻子曾于2012年1月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装修,表明许小东不具备出借能力。许小东和陈健长期一起做生意,其提供的转款凭条不能作为借款凭证。许小东主张的借款,发生于陈健和佟溦分居并提起离婚诉讼期间,陈健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许小东明知陈健借款系用于经营,该借款与佟溦无关,原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错误。人民法院对于属于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进���再审。陈健提交意见称,许小东向陈健出借30万元是事实,该借款发生于陈健和佟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双方共同偿还。佟溦和陈健之间的纠纷与许小东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许小东持有陈健于2012年1月9日出具的金额为30万元的欠条,陈健承认该借款存在,佟溦在本案一审中关于“陈健2011年12月30日起诉佟溦离婚后许小东告诉佟溦陈健向其借款,后来陈健多次找佟溦说许小东着急用钱,佟溦于2013年1月4日分两次向许小东汇款20万元”、“陈健说许小东要买房子急需用钱,借款30万元先还20万元,佟溦就分两次向许小东汇款20万元”等陈述内容,亦表明该借款合同已经生效且佟溦知悉该借款后具有还款的意愿和行为。除该30万元借款外,许小东于2012年3月26日向陈健账户转款19万元,许小东和陈健均认可该款为借款,佟溦主张该款是陈健与许小东合伙做生意的经济往来但并无证据证明,原审认定佟溦于2013年1月4日向许小东汇款20万元系偿还该笔借款的本息并无不当。上述两笔共计49万元的借款均发生于佟溦和陈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佟溦虽主张本案借款发生在其与陈健分居且陈健提起离婚诉讼期间,欠条无佟溦签名且佟溦不知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分居并不是婚姻关系的法律状态,因佟溦和陈健对夫妻财产无约定,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适用条件,对未偿还部分借款仍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佟溦依据许小东妻子张艳申请银行贷款用于装修进而主张许小东不具备出借能力亦根据不足。综上,佟溦关于本案债权债务关系证据不足,原判决将本案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属适用法律错误等主张不成立,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佟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吴启龙审 判 员 贾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孙霁阳书 记 员 杜欣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