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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古培禄与秦洪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培禄,秦洪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古培禄,男,汉族,1968年4月23日生。被执行人:秦洪齐,男,汉族,1968年3月11日生。古培禄申请执行秦洪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39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秦洪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汉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煜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