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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柳青松、许培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柳青松,许培姑,柳佳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41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谭均培。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业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青松,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许培姑,女,194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柳佳兵,男,194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诉被告柳青松、许培姑、柳佳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86元,减半收取27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旭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佩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