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程志宏、胡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程志宏,胡敏玲,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0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徽州路66号。负责人:李玮庆,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秀,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峰,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程志宏,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胡敏玲,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龙塘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施迎东,总经理。被告: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郑村路口。法定代表人:张陈立,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诉被告程志宏、胡敏玲、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