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民初4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牟有民与被告张新娜、白翠平、盛立伟、王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有民,张新娜,白翠平,盛立伟,王菲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11民初427-3号原告牟有民,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张新娜,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白翠平,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盛立伟,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王菲菲,女,1978年5月12号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有民与被告张新娜、白翠平、盛立伟、王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张新娜、白翠平、盛立伟、王菲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及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初德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妍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