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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5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学球与陈昌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球,陈昌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5民初602号原告:陈学球,男,195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被告:陈昌慧,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球诉被告陈昌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球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学球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球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7元,由原告陈学球负担(原告已垫付)。审判员 黄 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培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