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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河南佳美塑业有限公司与周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佳美塑业有限公司,周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224号原告:河南佳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阳县文留镇采油一厂院内佳美路。组织机构代码证:09457835-5。法定代表人:桑爱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配周,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代勇,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咏,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原告河南佳美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佳美塑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周咏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息,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佳美塑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佳美塑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胜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盛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