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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执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与杨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26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3636543-X,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中路82号。代表人:黄志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过成,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磊,男,199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205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磊未履行相应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行锡山支行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行锡山支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杨磊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行锡山支行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杨磊的执行请求,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凤生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人民陪审员  王恒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