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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6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付晨杰与张志河、李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晨杰,张志河,李吉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644号之二原告付晨杰,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张志河,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被告李吉霞,女,1970年4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原告付晨杰与被告张志河、李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鲁1422民初644号民事裁定,将被告李吉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账户:22×××66内存款38000元予以冻结;账户:62×××90内存款3000元予以冻结。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晨杰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河、李吉霞的起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对被告李吉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账户:22×××66内存款38000元的冻结;账户:62×××90内存款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爱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