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钱学军、茆福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学军,茆福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学军,男,1970年3月26日生,住天长市。被执行人:茆福森(曾用名茆福生),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钱学军与被执行人茆福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到被执行人茆福森到期债权50000元,申请执行人钱学军参与分配得款29050元。被执行人茆福森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钱学军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81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李贻明人民审判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花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