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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钱学军、茆福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学军,茆福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学军,男,1970年3月26日生,住天长市。被执行人:茆福森(曾用名茆福生),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钱学军与被执行人茆福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到被执行人茆福森到期债权50000元,申请执行人钱学军参与分配得款29050元。被执行人茆福森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钱学军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81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李贻明人民审判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花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