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民终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在贵与龙加洪健康权纠纷二审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在贵,龙加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终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在贵(曾用名朱在洪),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加洪,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上诉人朱在贵因与被上诉人龙加洪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5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上诉人朱在贵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2017年3月4日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朱在贵未按指定的期间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在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江审判员 蒋 强审判员 江毅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机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