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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6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济南君安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与肥矿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蔚县安泰分公司源丰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君安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肥矿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蔚县安泰分公司源丰煤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640号原告:济南君安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陈连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世钧,该公司员工。被告:肥矿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蔚县安泰分公司源丰煤矿,住所地蔚县南留庄镇。法定代表人:刘洪伟,该矿矿长。原告济南君安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肥矿集团张家口有限公司蔚县安泰分公司源丰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济南君安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济南君安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牛少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现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