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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钱其连与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其连,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异1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钱其连,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兰,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练塘望虞河桥堍。管理人: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良,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执行钱其连与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钱其连对本院不发还拍卖款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5月17日举行了听证。钱其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兰、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的管理人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良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钱其连称,其与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一案,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但直到2015年7月才委托评估,在评估报告出具后反而裁定终结执行。直到2016年4月26日才第一次公开拍卖,6月24日拍卖成交。7月14日,法院签发了(2014)熟执字第170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资产归买受人所有,但该裁定迟迟未向买受人送达,直至2016年9月初向买受人及申请人送达了该裁定。本案拍卖款应于2016年6月就支付到了法院帐户,法院也于7月14日裁定拍卖资产归买受人所有,但法院严重超越规定执行期限,违反规定不拨付拍卖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提出异议,要求立即纠正拒不拨付拍卖款的违法行为,将拍卖款2603632元及利息拨付给异议人,以减少其损失。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称,常熟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苏0581破申12号民事裁定,受理了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受理时,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被拍卖的款项尚未交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该财产属于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的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本院查明,钱其连为与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钱其连的申请,于2013年9月9日查封了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名下熟房权证练塘字第××号房屋、以及常让国用(2000)字第××号土地使用权。2014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13)熟民初字第0766号民事判决,判决: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支付钱其连欠款1881188元、自2008年5月25日至2013年8月31日的利息591564.6元,合计人民币2472752.6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881188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537.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8537.5元由钱其连负担405.5元,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负担18132元。2014年9月23日,钱其连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委托评估机构对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尚湖镇练塘望虞河桥堍的房地产等财产进行了评估,同年8月28日,评估机构出具了张中辰评报字(2015)第030号评估报告,后又于2016年1月15日出具了《关于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值调整的说明》。2015年9月17日,本院作出(2014)熟执字第1705-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3)熟民初字第0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同年10月10日,本院通知当事人本案恢复执行。当日,本院作出(2014)熟执字第1705-2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变卖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所有的常熟市尚湖镇练塘望虞河桥堍房产及望虞河东岸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储油罐,以清偿债务。2016年3月21日,本院作出(2014)熟执字第1705-3号执行裁定,裁定:裁定拍卖、变卖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所有的储油罐等财产。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财产进行了三次拍卖,在2016年6月23、24日拍卖时,买受人沈某以2603632元的最高应价竞得上述财产,拍卖款于2016年6月28日汇至本院。2016年7月14日,本院作出(2014)熟执字第170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原属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所有的常熟市尚湖镇练塘望虞河桥堍房产及望虞河东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储油罐、发电机组等动产作价2603632元归买受人所有,买受人可凭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负担有关费用;对上述房地产所采取查封措施的效力及上述房地产上的抵押权消灭。2016年7月14日,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9月1日向其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9月2日向买受人沈某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9月6日、7日先后向钱其连的委托代理人陈晓兰、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另查明,2015年11月,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2016年10月8日,该公司以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审查。12月5日,本院作出(2016)苏0581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对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异议审查期间,本院向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的秦卫东进行了调查,其陈述:其是公司的会计,是当时这些事情的经办人。2015年11月公司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后,法院承办人数次电话告知其参与分配不符合条件,应当是申请破产,故公司在2016年7月20日即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后公司将破产申请时间改到了10月8日后将材料又给了法院,但申请内容没有改动。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本院对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拍卖,买受人以2603632元的最高应价竞得相关财产,拍卖款由买受人于2016年6月28日汇至本院。2016年7月20日,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该期间因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对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故本院暂时不予发放执行款并无不当。2016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6)苏0581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对常熟市天油石化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上述执行款为债务人财产,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钱其连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仪锋审判员  邓志萍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