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周韩威、史志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韩威,史志立,王东,赵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韩威,男,199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国栋、霍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志立,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刘锋,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男,汉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越,男,住商丘市睢阳区。上诉人周韩威与被上诉人史志立、王东、赵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豫1403民初1号民事判决,周韩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与2017年5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韩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韩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上诉人周韩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闫文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