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龙亭区艺林苑字画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龙亭区艺林苑字画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被执行人龙亭区艺林苑字画行,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经营者马舜才,男,汉族,1972年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龙亭区艺林苑字画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及(2016)豫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案件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宗振宇审 判 员  刘建华代理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