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鄢洪幸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洪幸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24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鄢洪幸,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汽车培训中心,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舒静,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洪幸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黄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洪幸及其辩护人舒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6月初,被告人鄢洪幸经梁某介绍认识被害人黄某1,被告人鄢洪幸以能够快速办理驾驶证,不需笔试和学车为由,要被害人黄某1交付人民币12000元。被害人黄某1相信后通过被告人鄢洪幸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先后在2016年6月8日、9日、10日分三次合计向该户转账人民币12000元。由于被告人鄢洪幸迟迟未办理,被害人黄某1于是要求其退还所交付的12000元。直至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鄢洪幸都未归还该款项12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鄢洪幸的供述及对证人梁某“秋某”的辨认笔录,对联系“秋某”(微信号×××)、芳姐(微信号×××)、黄某1(微信号×××)的微信号信息、本人工作联系卡片、收款账户、银行卡交易明细复印件、本人使用的手机、本人使用的银行卡的指认笔录;2.被害人黄某1的报案陈述及对本人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的复印件、其本人的微信信息、鄢洪幸的微信信息、与鄢洪幸的微信聊天、鄢洪幸提供给其的两个收款账户的指认笔录;3.证人梁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鄢洪幸的辨认笔录;4.抓获被告人鄢洪幸的经过;5.被告人鄢洪幸的户籍证明;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7.搜查笔录、扣押笔录;8.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开户资料、交易明细;9.银行卡交易明细;10.现场检测报告书。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鄢洪幸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鄢洪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被告人鄢洪幸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家属已代为向被害人黄某1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鄢洪幸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黄某1赔偿12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洪幸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鄢洪幸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鄢洪幸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鄢洪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冰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