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进军与张韩玉、宋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军,张韩玉,宋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1495号原告:张进军,男,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张韩玉,女,汉族,住荥阳市。被告:宋国军,男,汉族,住荥阳市。原告张进军与被告张韩玉、宋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张进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进军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张进军负担。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佼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