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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姜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573号原告:董某某,男。被告:姜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审判员  高亚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