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姜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573号原告:董某某,男。被告:姜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审判员 高亚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