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民终5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经济联合社、区燕芬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经济联合社,区燕芬,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月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官当一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5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村。负责人:区树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艳婷,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燕芬,女,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月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官当一居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村一队。负责人:区永苏。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官当经联社)因与被上诉人区燕芬、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月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官当一居民小组(以下简称官当一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8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区燕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官当经联社、官当一居民小组按成员标准向区燕芬支付2016年的集体收益分配款3200元;2.官当经联社、官当一居民小组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区燕芬是官当经联社、官当一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官当经联社、官当一居民小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17年1月,官当一居民小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分配2016年终分配款2000元,官当经联社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分配2016年终分配款1200元,但官当一居民小组、官当经联社以区燕芬是外嫁女为由不予分配。一审法院认为:区燕芬具有官当经联社、官当一居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规定,官当经联社、官当一居民小组以区燕芬是外嫁女为由不予分配涉案款项给区燕芬违反了法律规定。区燕芬作为官当经联社、官当一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与集体分配款的分配,故官当一居民小组应向区燕芬支付涉案款项2000元,官当经联社应向区燕芬支付涉案款项1200元。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官当一居民小组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00元给区燕芬;二、官当经联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200元给区燕芬;三、驳回区燕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区燕芬已预交),由官当一居民小组、官当经联社负担。上诉人官当经联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官当经联社不需要向区燕芬支付1200元;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区燕芬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区燕芬是否为官当经联社的社员以及是否享有股权收益分配权利等均应依官当经联社以及官当各居民小组的村规民约,由村民大会或户主代表大会表决确定。官当经联社及官当村各居民小组的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及其子女不得进行股份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原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利益的一切事项,都必须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第十五条规定经社委会或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本案中,官当经联社曾召开全体户主大会,绝大多数的成员及户主的表决结果为:不同意包括区燕芬在内的官当村外嫁女及其子女持有收益分配权利。在表决的股东成员中,有外嫁女所在户的户主,也有一部分外嫁女,但他们都遵守章程,表决不同意外嫁女及其子女参与本集体收益分配。而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全体成员大会是官当经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表决结果必须无条件严格执行。二、官当经联社依法自治,保障其社员合法权益。官当经联社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嫁女嫁给其他村民,其本人的户籍可依法迁到夫家,其本人及子女可依法入股夫家的经济社,完全可以享受夫家经济社的股权收益,所以不存在任何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形。中国几千年的风俗习惯都是出嫁就是婆家人,且官当经联社的章程对此有明确规定,每个成员都必须遵守。这样才公平合理,才能保持集体经济平稳发展。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荷城街道办)的决定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三、分红款的分配总额固定不变,随着分配人数的增加而减少,一审判决确定1200元为外嫁女的应得分红,但增加了区燕芬之后,基于人数的增多,相应的分配金额理应减少。一审法院在官当经联社2016年分红已经分配完毕的情况下,仍判令官当经联社向每位外嫁女支付1200元分红有误。若从日后分红款中优先扣除外嫁女2016年的1200元分红,余款再进行分配,又势必损害官当经联社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此将导致官当经联社难以履行法院的判决。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区燕芬的请求。被上诉人区燕芬及原审被告官当一居民小组均未发表答辩意见。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除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外,本院另查明,荷城街道办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荷办行决[2016]3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区燕芬具有官当经联社、官当一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生效。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官当经联社应否向区燕芬支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6年终分配款1200元。本院认为,村民代表会议虽然可以对村民自治权利范围内的事务作出决定,但该决定或者制定的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也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区燕芬具备官当经联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事实,已经由行政机关作出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认定,其依法享有与其他成员相同的权益。官当经联社不给予发放区燕芬与其他成员相同的年终分配款,缺乏理据,侵害了区燕芬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官当经联社向区燕芬支付2016年年终分配款1200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官当经联社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经济联合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钟学彬审判员  蔡成中审判员  张 莹二○一七年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