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敖云根与许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云根,许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811号原告:敖云根,男,1953年10月1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许景辉,男,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敖云根诉被告许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9日,原告以被告许景辉愿支付本息60800元,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云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全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