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荣海与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唐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海,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唐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26行初1号原告赵荣海,男,汉族,1978年6月10日生,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唐大队。住所地高唐县官道南路**号。负责人刘继忠,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荣海诉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唐大队不服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赵荣海以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唐大队已取消了有关行政强制措施为由,提出撤销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荣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荣海承担。审判长 张立安审判员 陈 洁审判员 杜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冠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