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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浙江天元矿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新煤格林尼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元矿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新煤格林尼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元矿用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格林尼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元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格林尼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鲁0982执149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2016)鲁0982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206700元、案件受理费2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于2017年1月13日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下落,并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及履行义务传票等法律文书;2、于2017年1月11日进行网络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因被执行人暂无下落,已向新泰市公安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7年5月19日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详情见光盘),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权利、义务。本案执行债权未能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恒 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巩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恩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