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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岳根元、张俊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根元,张俊花,左月月,岳战松,周建章,李慧娜,李翠花,周涛,长葛市开元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10民终1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根元,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花,女,196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群周、付林刚,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月月,女,198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王宏杰,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战松,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李晓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建章,男,1955年6月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审被告:李慧娜,女,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审被告:李翠花,女,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审被告:周涛,男,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审被告:长葛市开元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区钟繇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李翠花。上诉人岳根元、张俊花、左月月因与被上诉人岳战松、原审被告李翠花、原审被告周建章、原审被告李慧娜、原审被告周涛、原审被告长葛市开元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2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岳根元、张俊花提供了李慧娜2013年6月22日至2014年4月30日向被上诉人岳占松还款148万元的网上银行查询单,同时上诉人左月月亦提供李慧娜银行账号明细单证明涉案借款均转入长葛市开元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由长葛市开元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被上诉人也提供三份转款凭证证明双方之间仍有其他多笔借款发生。上述证据原审均未涉及,涉案的借款是否偿还,是否由长葛市开元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均影响上诉人责任的承担,原审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2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俊花、岳根元共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10元,上诉人左月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1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韩建稳审 判 员  朱雅乐代理审判员  应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甜甜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