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15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袁卫强与李运田、李凯、李艳、李文华、亳州隆鑫饮片有限公司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卫强,李运田,李凯,李艳,亳州隆鑫饮片有限公司,李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553-2号申请执行人:袁卫强,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运田,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凯,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艳,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隆鑫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家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文华,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袁卫强与李运田、李凯、李艳、李文华、亳州隆鑫饮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以(2016)皖1602财保1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袁卫强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汤王大道综合楼1单元402户房产一处(证号:房地权亳字第XX号),查封了申请人袁卫强与毛艳玲共同购买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元一时代广场南区4#楼第2单元1001号房产一处(合同编号:XX号)及袁卫强的皖S**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袁卫强的皖S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袁卫强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汤王大道综合楼1单元402户房产一处(证号:房地权亳字第XX号)的查封。三、解除对袁卫强与毛艳玲共同购买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元一时代广场南区4#楼第2单元1001号房产一处(合同编号:X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