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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321张军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32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军林,男,1970年8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高绍勇,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军林及其辩护人高绍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军林于2016年6月20日19时许,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先后沿苏州市吴中区石中路、孙某路行驶,行驶至孙武路胥市街口时被警察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军林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9mg/100ml。被告人张军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军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凌某1、凌某2、武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现场方位照片,涉案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书及密封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张军林的户籍资料、驾驶证、涉案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军林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军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军林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军林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表现明显,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军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顾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