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海诉刘前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刘前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701号原告:杨海,男,汉族,1991年8月17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刘前洪,男,汉族,1965年1月13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太平,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杨海与刘前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海负担。审判员 邓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静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