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学钊与袁堂城、崔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钊,袁堂城,崔明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055号原告:张学钊。被告:袁堂城。被告:崔明宇。原告张学钊与被告袁堂城、崔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学钊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张学钊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雨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