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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学钊与袁堂城、崔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钊,袁堂城,崔明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055号原告:张学钊。被告:袁堂城。被告:崔明宇。原告张学钊与被告袁堂城、崔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学钊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张学钊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雨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