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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焦正义与李小营、屈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正义,李小营,屈俊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2291号原告焦正义,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牛长志,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营(又名李营),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屈俊强,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焦正义与被告李小营、屈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梁中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正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牛长志、被告屈俊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正义诉称,被告李小营于2016年8月23日借其150000元,至今未还。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2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被告屈俊强辩称,借款时其不知情。其不是不愿意还款,只是李小营有病,其无力还款。希望原告能缓一缓时间。被告李小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屈俊强与李小营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23日,被告李小营借原告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焦正义现金拾伍万元整,月息壹仟伍佰元整,期限6个月。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未返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小营借原告焦正义150000元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被告李小营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手续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小营应返还该款及利息。借款系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返还。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小营、屈俊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焦正义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中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倩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