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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辛会芹与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会芹,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405号申请执行人:辛会芹,女,住舒兰市。被执行人: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舒兰大街4744号。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辛会芹与被执行人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了(2015)舒民一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鳕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