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聊城文昌高级中学、甄乐忠等与山东省聊城市第四中学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文昌高级中学,甄乐忠,山东省聊城市第四中学,聊城四中分校,王连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513号原告聊城文昌高级中学,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开发区嘉和路**号。法定代表人:甄乐忠,校长。原告甄乐忠,男,194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群、尚珊珊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第四中学,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红星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凤君,校长。被告聊城四中分校,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湖西派出所南100米往西。负责人:张继成。被告:王连义,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聊城文昌高级中学、甄文忠与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第四中学、聊城四中分校、王连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聊城文昌高级中学、甄文忠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聊城文昌高级中学、甄文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文昌高级中学、甄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聊城文昌高级中学、甄文忠承担。审 判 长 李洪林审 判 员 康 民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