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监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监74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姚某,女,1971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侯某,男,1973年9月7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的姚某申请执行侯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姚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督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某称,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至今已超过六个月未能执行完毕,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督促执行。本院查明,姚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3827号民事调解书:一、姚某与侯某离婚;二、夫妻共同债务中所欠庄年增五千五百元由姚某负担,所欠周丽青一万元由侯某负担;侯某于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前给付姚某五万元,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归侯某所有,双方再无其他财产争议。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已交纳)。调解书生效后,姚某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立案后,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侯某名下除汽车一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姚某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法院遂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侯某名下车辆(车牌号:×××)档案,但未能查找到该车辆下落。此后,执行法院依法对侯某采取了拘留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8月29日,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开展了相应执行工作,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侯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姚某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不符合督促执行条件,对姚某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某的督促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苏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