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陈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陈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500号原告:王某1,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赤峰市松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赤峰市松山区老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赤峰市松山区老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1与被告陈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思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