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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陈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陈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500号原告:王某1,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赤峰市松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赤峰市松山区老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赤峰市松山区老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1与被告陈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思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