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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驰众广告有限公司悬赏广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驰众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地工业区114栋3层316。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驰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大榭开发区海光楼202-8室。法定代表人:王黎琳,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市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自称主要经营地在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X层,但是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因此,被上诉人除了注册地以外的经营地都是无效的。故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系争《广告发布合同》中明确驰众广告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地为上海市长宁区,同时约定争议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