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03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庆忠、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忠,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吴庆忠,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邢台桥东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邓池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1305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享有的。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连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硕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