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文皓与李汉容熊学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皓,熊学满,李汉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915号原告:文皓,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飞,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秋,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熊学满,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李汉容,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文皓与被告熊学满、李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皓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皓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学满、李汉容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文皓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皓撤回对被告熊学满、李汉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804元,由原告文皓负担。审判员 杨果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