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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起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起忠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6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起忠,家住武宁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起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炯烨、被告人陈起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起忠系慈溪市奥玛服装厂(普通合伙)实际控制人,在经营管理该厂期间,因经营不善,无法支付祝某、黄某、方某等30余名劳动者2014年度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30余万元。2014年12月下旬,被告人陈起忠离开慈溪至外地,并更换手机号码失去联系。2014年12月30日,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慈人社监改字〔2014〕第6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慈溪市奥玛服装厂于2015年1月6日前足额支付劳动��劳动报酬。届期,被告人陈起忠未予支付。被告人陈起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起忠已支付上述劳动者劳动报酬人民币30余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起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祝某、黄某、方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合伙企业基本情况、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限期整改指令书及现场照片、情况说明、龙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所出具的关于奥玛服装厂拖欠工资的情况说明、关于启用应急资金垫付奥玛服装厂工资的申请、慈溪市奥玛服装厂职工工资明细表、仲裁裁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起忠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起忠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起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起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起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魏  燕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燕君(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