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白忠鹏与白忠礼、白占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忠鹏,白忠礼,白占元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318号原告:白忠鹏,男,汉族,1981年3月16日出生,甘肃省华池县柔远镇张川行政村毛西洼自然村**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白占华,男,汉族,1953年7月5日出生,甘肃省华池县柔远镇张川行政村毛西洼自然村**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白忠礼,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出生,甘肃省华池县柔远镇张川行政村毛西洼自然村*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白占元,男,汉族,甘肃省华池县柔远镇张川行政村毛西洼自然村人,农民。原告白忠鹏诉被告白忠礼��白占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白忠鹏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3元,减半收取616.50元,由原告白忠鹏负担616.50元。审判员 路永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