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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如皋市中成管桩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通金田机械有限公司、缪亚军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如皋市中成管桩机械有限公司,南通金田机械有限公司,缪亚军,冒维忠,邓海燕,黄山林,黄磊,徐娟,黄浩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8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如皋市中成管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仇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金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黄山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缪亚军,女,195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冒维忠,男,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海燕,女,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林,男,195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磊,男,1986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娟,女,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浩,男,198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上诉人如皋市中成管桩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金田机械有限公司、缪亚军、冒维忠、邓海燕、黄山林、黄磊、徐娟、黄浩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6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成公司收到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后仍未按规定期限交纳。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如皋市中成管桩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倪红晏审判员  卢 丽审判员  杨 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颖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