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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青海与被执行人米保林、李献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青海,米保林,李献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赵青海,男,194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梁祝镇庞庄村庞庄***号。被执行人米保林,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顺河乡雷庄村委东郭庄**号。被执行人李献景,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刘店镇姚楼村委易朱庄组。申请执行人赵青海与被执行人米保林、李献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米保林、李献景的银行账户,定期予以划拨。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青海对本院财产调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赵青海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6)豫1702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