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袁国春与于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春,于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571号原告:袁国春,男,1958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涿州市清凉寺区。被告:于雅男(于亚南),男,198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袁国春与被告于雅男(于亚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国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立新代理审判员 李靖妍人民陪审员 辛龙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红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