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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祥琴与天长市鑫光民族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祥琴,天长市鑫光民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120号原告:徐祥琴,女,196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天长市鑫光民族服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天长市仁和集镇界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74973180U。法定代表人:薛光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祥琴与被告天长市鑫光民族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徐祥琴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祥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祥琴负担。审判员  王开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