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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6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和事务所主任;张掖华润金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张掖华润金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民初6961号原告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许大川,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红,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华润金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法定代表人:陈国福,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兰州黄河律师事务与被告张掖华润金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黄河律师事务委托诉讼代理人���丽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掖华润金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支付原告专项法律服务费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为:2014年9月13日,原、被告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组成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为被告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申请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80000元的专项法律服务费。嗣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完成了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项法律工作,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未到庭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关于���意张掖华润金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的通知法律意见书公告、法律意见书、EMS特快专递回执、律师函,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与本案的庭审笔录相吻合,故对以上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3日,原、被告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组成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为被告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申请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被告按约定为原告支付80000元的专项法律服务费的事项。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该费用,引起本诉。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当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完成了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工作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80000元的专项法律服务费用,但被告虽经原告催讨,一直未支付,被告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掖华润金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服务费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张掖华润金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强代理审判员  宋芳芳人民陪审员  靳 果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春晓????????3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