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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吕金福与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福,王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394号申请人吕金福,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鹏飞,男,1989年5月15日生,汉族。吕金福申请执行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吕金福依据生效的(2016)豫0724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鹏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10000元,及自2015年4月5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按年利率6%日计息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鹏飞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