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董长生与张金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长生,张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856号申请执行人:董长生,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锡路居委会276号户一。被申请执行人:张金山,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东升村安营子组。本院在执行董长生与张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董长生申请撤回对张金山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5执28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