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鹰与延吉市广源居一期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鹰,延吉市广源居一期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民初131号原告:金鹰,男,朝鲜族,退休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峰日,吉林常春(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市广源居一期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崔培根,男,朝鲜族,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广亮,男,汉族,退休人员。委托代理人:裴绍宾,男,满族,退休人员。原告金鹰与被告延吉市广源居一期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广源居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8日第一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峰日、被告广源居业委会负责人崔培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广亮、裴绍宾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5日第二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峰日、被告广源居业委会负责人崔培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广亮、裴绍宾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继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第三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鹰的委托代理人李峰日、被告广源居业委会负责人崔培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广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鹰诉称:广源居业委会自2014年8月成立以来,一直未向业主公开广源居业委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2015年7月7日,广源居业委会未经法定程序决定停止金鹰的原广源居业委会副主任和委员职务,并阻碍金鹰依法履行职责。金鹰一直依法与广源居业委会协商解决此事,至今未果。现金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广源居业委会公开自成立以来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2、拆除广源居业委会擅自修建的摩托车库,并恢复原状;3、请求判令撤销广源居业委会“停止金鹰的业委会副主任和委员工作”的决定,并发布公告消除因其违法决定产生的消极影响;4、诉讼费用由广源居业委会负担。审理中,金鹰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请为:1、广源居业委会公开自成立以来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2015年4月起至今为止的广源居小区内东侧20多个车位的收支情况、广源居小区摩托车车棚搬迁费用的收支情况、广源居小区自2015年起至今的每年三八节的支出情况。);2、诉讼费用由广源居业委会负担。被告广源居业委会辩称:广源居业委会已将原告所主张的材料在业主年终大会上进行了公开。因金鹰本人在本案起诉前从未向广源居业委会申请查阅资料,所以金鹰是否对广源居业委会的经费情况知情与其无关。如果金鹰要看某项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包括金鹰在内的所有业主都有权查阅。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xx第x条之规定:“向业主公布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但该文件对公布工作经费收支情况的方式未做具体明确规定,因此,广源居业委会可采用各种方式公布其工作经费收支情况。经审理查明:原告金鹰系本市广源居小区一期业主,被告广源居业委会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庭审中,广源居业委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在业主年终总结大会上对金鹰主张的材料进行了公开。2017年5月11日,广源居业委会将金鹰要求公开的全部材料交由金鹰查阅和复印,金鹰亦确认广源居业委会已将其庭审中要求公开的全部材料交由金鹰进行了查阅和复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录音光盘一份、证人林长龙和金铉国出庭证言各一份;被告向本院提交的广源居一期简易指定车棚的挪动证明复印件一份、照片复印件7张、关于广源居一期业主委员会2014年度和2015年度财务账务收支情况已经在2015年度业主年终总结大会上向广大业主的公布的证明复印件一份。上述证据经过举证、质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关于原告提交的广源居小区一期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广源居小区一期业主管理规约复印件各一份,因该材料为复印件,且金鹰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本案中,原告金鹰作为广源居一期小区的业主,其要求被告广源居业委会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属于法律赋予业主所享有知情权的范畴,广源居业委会应积极配合,金鹰的请求是保障业主知情权的合理要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广源居业委会已将相关材料进行了公开,并将金鹰要求查阅的全部材料提供给金鹰进行了查阅和复印,原告金鹰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金鹰已预交100元),共计100元由原告金鹰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 麟审判员 刘 威审判员 金 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雪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