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社与刘春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社,刘春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3696号原告杨社,男,1956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人。被告刘春阳,男,1991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任丘市裕华东路。法定代表人刘植轩,经理。原告杨社与被告刘春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社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社负担50元。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云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