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刑更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罪犯杜树江盗掘古墓葬罪假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树江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刑更41号罪犯杜树江,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树江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四千元,余款因家庭贫困暂无力缴纳)。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7年4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杜树江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6年11月累计获奖147.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杜树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杜树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树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军审 判 员 李伟审 判 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