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1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221民初108号原告:张某某,女,1963年1月5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4年4月22日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李某某离婚。事实和理由:张某某与李某某经人介绍于1988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两个孩子男孩李某、李某,现均已成年。现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李某某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张某某提出离婚,李某某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阳高县龙泉镇环北路128号二层楼房一套归李某某所有,位于阳高县龙泉镇雅馨园小区5单元201室楼房一套归张某某所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