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孔繁旭、闫志军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繁旭,闫志军,孔庆丰,孔凡光,陈杰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32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繁旭,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于山西省文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被告人闫志军,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于山西省吕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离市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被告人孔庆丰,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于山西省文水县,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被告人孔凡光,男,1996年1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文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被告人陈杰,男,1968年7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繁旭、闫志军、孔庆丰、孔凡光、陈杰均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繁旭、闫志军、孔庆丰、孔凡光、陈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日14时许,在本市迎泽区南海街与旧城街路口,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迎泽分局中队长梁某带领执法人员清理占道经营过程中,被告人闫志军驾驶车牌号为晋J×××××蓝色货车、被告人孔凡光驾驶车牌号为晋A×××××白色货车,因不满执法人员对车辆查扣行为,遂驾驶车辆对执法人员进行冲撞,企图逃离,并伙同被告人孔繁旭,孔宪武(在逃)对执法局人员魏某、郝某等人进行推搡、撕扯、殴打。被告人孔庆丰、孔繁旭、孔宪武(在逃)将停在晋J×××××货车后用于阻挡的执法局电动摩托车强行挪开,帮助被告人闫志军驾驶晋J×××××货车逃离,被告人孔庆丰故意阻挡执法局车辆围追该货车,致使该货车逃离现场。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庙前派出所民警王某等人出警后,被告人孔繁旭指使被告人孔凡光驾驶晋A×××××号白色货车冲撞民警王某,致使王某右膝及双腕软组织挫伤,后被告人孔凡光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陈杰趁执法局工作人员与他人发生冲突时,故意殴打执法局工作人员,妨害执法人员正常执法。2017年1月2日,被告人孔庆丰、孔凡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检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繁旭、闫志军、孔庆丰、孔凡光、陈杰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14时许,在本市迎泽区南海街与旧城街路口,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迎泽分局中队长梁某带领执法人员清理占道经营过程中,被告人闫志军驾驶车牌号为晋J×××××蓝色货车、被告人孔凡光驾驶车牌号为晋A×××××白色货车,因不满执法人员对车辆查扣行为,遂驾驶车辆对执法人员进行冲撞,企图逃离,并伙同被告人孔繁旭,孔宪武(在逃)对执法局人员魏某、郝某等人进行推搡、撕扯、殴打。被告人孔庆丰、孔繁旭、孔宪武(在逃)将停���晋J×××××货车后用于阻挡的执法局电动摩托车强行挪开,帮助被告人闫志军驾驶晋J×××××货车逃离,被告人孔庆丰故意阻挡执法局车辆围追该货车,致使该货车逃离现场。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庙前派出所民警王某等人出警后,被告人孔繁旭指使被告人孔凡光驾驶晋A×××××号白色货车冲撞民警王某,致使王某右膝及双腕软组织挫伤,后被告人孔凡光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陈杰趁执法局工作人员与他人发生冲突时,故意殴打执法局工作人员,妨害执法人员正常执法。2017年1月2日,被告人孔庆丰、孔凡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孔繁旭、闫志军、孔庆丰、孔凡光的供述及交代材料,证实2017年1月1日14时许,在本市迎泽区南海街与旧城街路口,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迎泽分局中队长梁某带领执法人员清理占道经营过程中,四被告人对行政执法人员推搡、撕扯、殴打,被告人闫志军、孔凡光因不满执法人员对车辆查扣行为,遂驾驶车辆对执法人员进行冲撞,且被告人孔庆丰、孔繁旭、孔宪武(在逃)强行将阻挡被告人闫志军货车的执法局电动摩托车挪开,帮助被告人闫志军逃离,后被告人孔庆丰故意阻挡执法局车辆围追,致使货车逃离现场。2、被告人陈杰的供述及交代材料,证实2017年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杰趁执法局工作人员与他人发生冲突时,故意殴打执法局工作人员,妨害执法人员正常执法。3、被害人梁某、王某、杨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证实2017年1月1日中午13时40分左右,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迎泽区分局工作人员梁某带领同事一起巡逻至迎泽区南海街旧城街口时,发现两辆货车在违法占道经营,后执法人员下车并讲明相关法规,要求摊主将摆在地上的货物收起来,但是该二人不予理会。后蓝色货车司机准备逃离,后蓝色货车司机打电话叫来了他的亲戚,一到现场就阻碍执法,对执法人员推推嚷嚷,并且殴打,后强行将停在蓝色货车后面的电摩托挪开,帮助蓝色货车逃离现场,后白色货车冲撞了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4、证人吕某1、魏某、郝某、吕某2、吉某的证言,证实的事实与各被害人证实一致。5、常住人口信息表及户籍证明,证实五被告人及在逃人员的基本身份情况。6、辨认笔录,被害人及证人对各被告人的辨认和各被告人之间的相互辨认。7、调派出动单,2017年1月1日14时1分54秒,迎泽区行政执法人员报警称:南海街中段,有人不配合执法,将其工作人员撞伤,并将其车辆撞损。8、由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迎泽区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张纪宏、张建生、宋宝珠、张道清为该单位位于桥东街实物库的库房管理人员。9、由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迎泽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执法人员梁某、李强带领郭龙、吕某2、郝某、魏某、吉某等同志在迎泽区开展市容市貌的整治工作。10、本案涉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现场监控照片。11、山西省人民医院出具的诊疗导医手册及诊断说明书。12、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迎泽分局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审核登记表。13、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各被告人在案发前无犯罪前科。14、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月2日,被告人孔庆丰、孔凡光因涉嫌妨害公务到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文庙责任区刑警队投案自首,对该二人依法进行审查。1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同案犯孔宪武在逃。本院认为,被告人孔繁旭伙同被告人闫志军、孔庆丰、孔凡光以暴力方法阻碍行政执法;被告人陈杰趁执法局工作人员与他人发生冲突时,故意殴打执法局工作人员,妨害执法人员正常执法,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孔繁旭、闫志军、陈杰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杰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庆丰、孔凡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繁旭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二、被告人闫志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三、被告人孔庆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四、被告人孔凡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五、被告人陈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关注公众号“”